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蘇龍昇
被 告 MEGA HOPE TEXTILE LIMITED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被 告 仕旋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文富
被 告 鍾文貴
林玉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6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柒拾捌萬捌仟參佰肆拾壹元壹角,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即 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轄及 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MEGA HOPE TEXTILE LIMITED為未經認許之外 國公司,本件訴訟具有涉外因素。原告主張與MEGA HOPE TEXTILE LIMITED間有消費借貸之契約關係,並基此訴請債 款之返還,屬私法事件,故關於此一涉外民事私法事件,自 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擇定管轄法院及準據法。經查: ㈠關於管轄法院:
按一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法律事件,有無一般管轄權即審判權 ,係依該法院地法之規定為據。原告既向我國法院提起本件 訴訟,則關於一般管轄權之有無,即應按法院地之我國法律 定之,惟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未就國際管轄權加以明 定,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 第185號、96年度臺上字第582號裁判意旨可參)。再按,當 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 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所提授信約 定書之授信總約定事項(下稱系爭契約)第26條約定,兩造 間因系爭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說 明,我國法院就本件訴訟即有一般管轄權,本院亦有訴訟法 上之管轄權(國內管轄權)。
㈡關於準據法:
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 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係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為請求,核屬因私 法上債之關係涉訟,兩造於系爭契約第26條約定:立約人為 外國法人而因本契約所發生債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 件、方式及效力等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顯已合意以我國法 為準據法,揆諸前開規定,本件就債之關係成立及效力應適 用我國法律,合先敘明。
二、按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 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民 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該條文雖僅謂由行為人與該 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而未及於該外國法人得否基於該法律 行為而為請求;但未經認許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 法人,但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而非法人之團體雖無權利 能力,然日常用其團體之名義為交易者,比比皆是,民事訴 訟法第40條第3項為應此實際上之需要,特規定此等團體設 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亦有當事人能力。所謂有當事人能力 ,自係指其於民事訴訟得為確定私權之請求人,及其相對人 而言;故非法人之團體以其團體名稱對外為一定商業行為或 從事事務,且有受保護之利益者,亦應受法律之保障。職是 ,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以其名義為法律行為,自應認 該外國法人得依該法律行為而為請求,或為相對人。本件被 告係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以其名義為系爭常態之交 易行為,自有受保護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MEGA HOPE TEXTILE LIMITED邀同被告仕旋 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仕旋公司)、林淑惠、高文富、鍾文貴 、林玉詩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5年3月11日向原告申請開 發國外信用狀暨轉融資額度美金200萬元,利息依系爭契約 之約定:本借款按各幣別之6個月LIBOR利率(即:倫敦同業 拆款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25計算。另約定因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應繳息日起,照應還款項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 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被告仍積欠78萬8341.1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而被告仕旋公司、林淑惠、高 文富、鍾文貴、林玉詩既擔任其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借款暨 利息、違約金負連帶清償之責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本金美金78萬834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二、被告到庭陳稱:承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再為抵銷之抗辯 。惟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除附表一編號12、13、18之利息、編 號6之違約金,另詳後述外),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連帶 保證書、可動用額度查詢、外幣額度動用繳款記錄查詢、短 期放款明細表、牌告利率異動查詢、被告仕旋公司章程(第 14條規定:本公司得為對外保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並 已於106年8月2日言詞辯論中表示均不爭執,則原告主張之 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本件請求本金 」、「利息」、「違約金」等欄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至於附表一編號12、13、18部分,原告主張應各按年利率2. 49833%、2.4972%、2.6044%計算利息,然依原告所提出之短 期放款明細表、牌告利率異動查詢等資料所載,上開3筆借 款之利息利率應分別按2.48778%、2.48972%、2.60044%計算 ,是原告就附表一編號12、13、18等筆借款,請求之利息逾 附表一編號12、13、18所示部分,即屬無據。另附表一編號 6,原告主張自106年2月21日起算違約金,惟依據原告所提 出之主張及證據,該筆借款之到期日為106年2月21日,是該 筆借款之違約金應自翌日即106年2月22日起算,原告請求自 到期日該日即行起算部分,自屬無據,是原告就附表一編號 6借款,請求之違約金逾附表一編號6所示部分,亦屬無據, 應予駁回。
㈢綜合上述,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逾上開請求部分,則屬無據,應 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本件駁回原告請求部分只有附表編號12、13、18之部分利息 ,及編號6之部分違約金,本金部分均全部准許,是訴訟費 用仍應全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附表一:本院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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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原借款本金│本件請求本金│核准日 │利息 │違約金 │
│號│(美金元)│(美金元) │到期日 │ │ │
│ │ │ │計息日 │ │ │
├─┼─────┼──────┼─────┼─────────┼─────────┤
│1 │65,743.54 │65,743.54 │105年2月24│自民國105年05月13 │自民國105年11月10 │
│ │ │ │日 │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 │交易編號 │ ├─────┤利率2.15665%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L6NUAOOBU1│ │105年11月9│即按實際借用日起6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
│ │0081 │ │日 │個月LIBOR利率0.906│之10;6個月以上者 │
│ │ │ ├─────┤65加年利率1.25%)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
│ │ │ │105年5月13│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日 │ │ │
├─┼─────┼──────┼─────┼─────────┼─────────┤
│2 │52,800 │52,800 │105年2月24│自民國105年7月1日 │自民國105年12月29 │
│ │ │ │日 │起至清償日,按年利│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 │交易編號 │ ├─────┤率2.17415%計算(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L6NUAOOBU1│ │105年12月2│按實際借用日起6個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
│ │0099 │ │8日 │月LIBOR利率0.92415│之10;6個月以上者 │
│ │ │ ├─────┤加年利率1.25%)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
│ │ │ │105年7月1 │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日 │ │ │
├─┼─────┼──────┼─────┼─────────┼─────────┤
│3 │66,288.54 │66,288.54 │105年2月24│自民國105年7月21日│自民國106年1月18日│
│ │ │ │日 │起至清償日,按年利│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 │交易編號 │ ├─────┤率2.2702%計算(即 │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L6NUAOOBU1│ │106年1月17│按實際借用日起6個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0106 │ │日 │月LIBOR利率1.0202 │10;6個月以上者, │
│ │ │ ├─────┤加年利率1.25%)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 │ │105年7月21│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日 │ │ │
├─┼─────┼──────┼─────┼─────────┼─────────┤
│4 │24,150 │24,150 │105年2月24│自民國105年8月4日 │自民國106年2月1日 │
│ │ │ │日 │起至清償日,按年利│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 │交易編號 │ ├─────┤率2.3942%計算(即 │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L6NUAOOBU1│ │106年1月31│按實際借用日起6個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0111 │ │日 │月LIBOR利率1.1442 │10;6個月以上者, │
│ │ │ ├─────┤加年利率1.25%)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 │ │105年8月4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日 │ │ │
├─┼─────┼──────┼─────┼─────────┼─────────┤
│5 │11,500 │11,500 │105年2月24│自民國105年8月11日│自民國106年2月8日 │
│ │ │ │日 │起至清償日,按年利│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 │交易編號 │ ├─────┤率2.4537%計算(即 │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L6NUAOOBU1│ │106年2月7 │按實際借用日起6個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0113 │ │日 │月LIBOR利率1.2037 │10;6個月以上者, │
│ │ │ ├─────┤加年利率1.25%)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 │ │105年8月11│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日 │ │ │
├─┼─────┼──────┼─────┼─────────┼─────────┤
│6 │48,300 │48,300 │105年2月24│自民國105年8月25日│自民國106年2月22日│
│ │ │ │日 │起至清償日,按年利│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 │交易編號 │ ├─────┤率2.47344%計算(即│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L6NUAOOBU1│ │106年2月21│實際借用日起6個月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0117 │ │日 │LIBOR利率1.22344加│10;6個月以上者, │
│ │ │ ├─────┤年利率1.25%)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 │ │105年8月25│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日 │ │ │
├─┼─────┼──────┼─────┼─────────┼─────────┤
│7 │14,805 │14,805 │105年2月24│自民國105年9月2日 │自民國106年3月2日 │
│ │ │ │日 │起至清償日,按年利│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 │交易編號 │ ├─────┤率2.50122%計算(即│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L6NUAOOBU1│ │106年3月1 │按實際借用日起6個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0120 │ │日 │月LIBOR利率1.25122│10;6個月以上者, │
│ │ │ ├─────┤加年利率1.25%)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 │ │105年9月2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日 │ │ │
├─┼─────┼──────┼─────┼─────────┼─────────┤
│8 │30,235.71 │30,235.71 │105年2月24│自民國105年9月5日 │自民國106年3月4日 │
│ │ │ │日 │起至清償日,按年利│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 │交易編號 │ ├─────┤率2.49706%計算(即│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L6NUAOOBU1│ │106年3月3 │按實際借用日起6個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0121 │ │日 │月LIBOR利率1.24706│10;6個月以上者, │
│ │ │ ├─────┤加年利率1.25%)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 │ │105年9月5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日 │ │ │
├─┼─────┼──────┼─────┼─────────┼─────────┤
│9 │67,060.22 │67,060.22 │105年2月24│自民國105年9月8日 │自民國105年11月8日│
│ │ │ │日 │起至清償日,按年利│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 │交易編號 │ ├─────┤率2.48361%計算(即│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L6NUAOOBU1│ │105年11月7│實際借用日起6個月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0122 │ │日 │LIBOR利率1.23361加│10;6個月以上者, │
│ │ │ ├─────┤年利率1.25%)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 │ │105年9月8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日 │ │ │
├─┼─────┼──────┼─────┼─────────┼─────────┤
│10│33,757.44 │33,757.44 │105年2月24│自民國105年9月19日│自民國106年3月18日│
│ │ │ │日 │起至清償日,按年利│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 │交易編號 │ ├─────┤率2.49733%計算(即│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L6NUAOOBU1│ │106年3月17│實際借用日起6個月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0128 │ │日 │LIBOR利率1.24733加│10;6個月以上者, │
│ │ │ ├─────┤年利率1.25%)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 │ │105年9月19│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日 │ │ │
├─┼─────┼──────┼─────┼─────────┼─────────┤
│11│35,538.64 │35,538.64 │105年2月24│自民國105年9月23日│自民國106年3月23日│
│ │ │ │日 │起至清償日,按年利│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 │交易編號 │ ├─────┤率2.49833%計算(即│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L6NUAOOBU1│ │106年3月22│按實際借用日起6個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0134 │ │日 │月LIBOR利率1.24833│10;6個月以上者, │
│ │ │ ├─────┤加年利率1.25%)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 │ │105年9月23│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日 │ │ │
├─┼─────┼──────┼─────┼─────────┼─────────┤
│12│35,538.64 │35,538.64 │105年2月24│自民國105年9月30日│自民國106年3月30日│
│ │ │ │日 │起至清償日,按年利│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 │交易編號 │ ├─────┤率2.48778%計算(即│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L6NUAOOBU1│ │106年3月29│按實際借用日起6個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0135 │ │日 │月LIBOR利率1.23778│10;6個月以上者, │
│ │ │ ├─────┤加年利率1.25%)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 │ │105年9月30│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日 │ │ │
├─┼─────┼──────┼─────┼─────────┼─────────┤
│13│23,660 │23,660 │105年2月24│自民國105年10月3日│自民國106年4月1日 │
│ │ │ │日 │起至清償日,按年利│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 │交易編號 │ ├─────┤率2.48972%計算(即│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L6NUAOOBU1│ │106年3月31│按實際借用日起6個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0158 │ │日 │月LIBOR利率1.23972│10;6個月以上者, │
│ │ │ ├─────┤加年利率1.25%)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 │ │105年10月3│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日 │ │ │
├─┼─────┼──────┼─────┼─────────┼─────────┤
│14│35,538.64 │35,538.64 │105年2月24│自民國105年10月11 │自民國106年4月8起 │
│ │ │ │日 │日起至清償日,按年│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交易編號 │ ├─────┤利率2.51033%計算(│在6個月以內者,按 │
│ │L6NUAOOBU1│ │106年4月7 │即按實際借用日起6 │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
│ │0161 │ │日 │個月LIBOR利率 │;6個月以上者,按 │
│ │ │ ├─────┤1.26033加年率1.25%│左列利率之百分之20│
│ │ │ │105年10月1│) │計算之違約金。 │
│ │ │ │1日 │ │ │
├─┼─────┼──────┼─────┼─────────┼─────────┤
│15│57,600 │57,600 │105年2月24│自民國105年10月27 │自民國105年12月27 │
│ │ │ │日 │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 │交易編號 │ ├─────┤利率2.51044%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L6NUAOOBU1│ │105年12月2│即按實際借用日起6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
│ │0170 │ │6日 │個月LIBOR利率1.261│之10;6個月以上者 │
│ │ │ ├─────┤加年利率算1.25%為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
│ │ │ │105年10月2│2.511%,原告僅請求│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7日 │按2.51044%計算,尚│ │
│ │ │ │ │在得請求之範圍內)│ │
│ │ │ │ │ │ │
│ │ │ │ │ │ │
├─┼─────┼──────┼─────┼─────────┼─────────┤
│16│47,640 │47,640 │105年2月24│自民國105年12月21 │自民國106年2月25日│
│ │ │ │日 │日起至清償日,按年│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 │交易編號 │ ├─────┤利率2.57044%計算(│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L6NUAOOBU1│ │106年2月24│即按實際借用日起6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0207 │ │日 │個月LIBOR利率1.320│10;6個月以上者, │
│ │ │ ├─────┤44加年利率1.25%)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 │ │105年12月2│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1日 │ │ │
├─┼─────┼──────┼─────┼─────────┼─────────┤
│17│69,092.35 │69,092.35 │105年2月24│自民國106年1月16日│自民國106年3月23日│
│ │ │ │日 │起至清償日,按年利│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 │交易編號 │ ├─────┤率2.58156%計算(即│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L6NUAOOBU1│ │106年3月22│按實際借用日起6個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0002 │ │日 │月LIBOR利率1.33156│10;6個月以上者, │
│ │ │ ├─────┤加年利率1.25%)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 │ │106年1月16│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日 │ │ │
├─┼─────┼──────┼─────┼─────────┼─────────┤
│18│69,092.35 │69,092.35 │105年2月24│自民國106年2月2日 │自民國106年4月4日 │
│ │ │ │日 │起至清償日,按年利│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 │交易編號 │ ├─────┤率2.60044%計算(即│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L6NUAOOBU1│ │106年4月3 │按實際借用日起6個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0003 │ │日 │月LIBOR利率1.35044│10;6個月以上者, │
│ │ │ ├─────┤加年利率1.25%)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 │ │106年2月2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日 │ │ │
└─┴─────┴──────┴─────┴─────────┴─────────┘
附表:本件原告請求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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