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804號原 告 又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曹恆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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