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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94年度,390號
SSEV,94,新小,390,200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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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瑩
訴訟代理人 黃春旺
被   告 丙○○
      丁○○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丙○○負擔百分之二十三即新台幣貳佰叁拾元,由被告丁○○負擔百分之四十八即新台幣肆佰捌拾元,餘新台幣貳佰玖拾元由被告乙○○○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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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