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乙○○
被 告 甲○○原名: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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