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2號
原 告 三石創設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智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北芳律師
被 告 夏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泉
訴訟代理人 許根源
蔡東曄
鍾文岳律師
林翰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1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