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255號
TPDV,106,訴,3255,201708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55號
原   告 李素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右菘福緣物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起訴之請求權基礎(即依何法律規定而為請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所明文。 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1 項、第24條亦分 別有所規定。是關於原告請求之基礎不同,其管轄法院將因 而不同。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其起訴狀所記載 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非具體明確,無法得知原告是否 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88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而為請求,或原 告有其他請求權基礎存在,然原告所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將 就法院於本件訴訟之管轄權及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均有所影 響,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亦即原告本件請求所依據之法律條文及被告違 反各該條文之具體情事,倘原告係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為 請求,應一併敘明被告之侵權行為地為何),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1/1頁


參考資料
福緣物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