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九十四年度員簡調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搶眼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英杰
訴訟代理人 林信道
相 對 人 乙○○
兼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員簡調字第三三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
員如左:
法 官 蘇鳴東
法院書記官 楊志明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左:
聲 請 人代理人 林信道 到
相對人兼代理人 甲○○ 到
法 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左:
一、相對人甲○○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玖萬肆仟捌佰參拾貳元整,並當場給付由聲請
人代理人收受之。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費用各自負擔。
四、聲請人不再追究相對人甲○○之業務侵占刑事責任。
右筆錄所載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院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蘇鳴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院 書 記 官 楊志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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