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調字,94年度,33號
OLEV,94,員簡調,33,200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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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九十四年度員簡調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搶眼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英杰
  訴訟代理人  林信道
  相 對 人  乙○○
  兼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員簡調字第三三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
員如左:
 法   官 蘇鳴東
 法院書記官 楊志明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左:
 聲 請 人代理人 林信道 到
 相對人兼代理人 甲○○ 到
法  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左:
一、相對人甲○○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玖萬肆仟捌佰參拾貳元整,並當場給付由聲請
  人代理人收受之。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費用各自負擔。
四、聲請人不再追究相對人甲○○之業務侵占刑事責任。
右筆錄所載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院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蘇鳴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院 書 記 官 楊志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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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搶眼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