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168號
TPDV,106,訴,3168,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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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6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永輝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6,490
元,應繳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56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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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