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007號
TPDV,106,訴,3007,201708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00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高永杰
被   告 雲端酒市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新建

被   告 陳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柒仟伍佰零伍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聲明:如主文所示,而主張:
被告雲端酒市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雲端公司)以被告林新建陳亞珠(3人下合稱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依序於下述時 間向原告借款,其金額及借款期間暨每月應繳付之利息利率 分別如下:1.民國103年10月31日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 ,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11月5日起至106年11月5日止,利 息第1期至第12期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週年利率 1.375%計算,第13期至第36期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利 率加週年利率1.625%計算(利息利率現為週年利率2.72%) 。2.105年11月17日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11 月5日起至106年11月5日止、105年11月28日起至106年11月2 8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3.72%計算。3.105年11月28日借款2 ,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5年11月28日起至110年11月28日 止,利息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週年利率2.63%計 算(利息利率現為週年利率3.72%,以上3筆借款債務下合稱 系爭3筆借款債務),並均約定倘未依約清償本息,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除仍各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應給付自逾期之 日起6個月內,各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 部分,各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雲端公司嗣就 系爭3筆借款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合計 尚有本金4,277,505元,其中307,886元部分,及自106年2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之利息,並自106 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 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其中1,969,619元部分,及自105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3.72%計算之利息,並自106年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6個 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其 中2,000,000元部分,及自106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3.72%計算之利息,並自106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 ,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爰依 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首揭聲明所示 。
貳、被告對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為認諾。
參、本院判斷: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 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 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事訴訟法第384條、民 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言 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就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有言 詞辯論筆錄存參,依首揭規定,即應本於被告認諾為其敗訴 判決,故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27 7,505元,其中307,886元部分,及自106年2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之利息,並自106年3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1 ,969,619元部分,及自105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3.72%計算之利息,並自106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 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2,000,000 元部分,及自106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72 %計算之利息,並自106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肆、被告雖對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惟被告未證明 原告無庸起訴,即無從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原告負擔訴訟 費用之規定,故本件仍應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伍、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端酒市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