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二二號
原 告 彩億鋼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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