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796號
TPDV,106,訴,2796,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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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79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吳承駿
      林峙傑
      陳佳慧
被   告 蔡柏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
6年3月31日以106年度訴字第476號裁定移轉管轄而來,本院於中
華民國106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貳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之借款契約書(個人信 用貸款一次撥付型適用,下稱系爭契約)第15條約定,兩造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就本件 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 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 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告 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訴之聲明原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9萬1,599元,及自民 國105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80%計算之利 息,暨自106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6號卷第14頁),嗣於10 6年8月25日本院審理時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2 7萬2,098元,及自105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7.80%計算之利息,暨自106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見本院卷第17頁) ,核原告前揭所為應屬聲明之減縮,揆諸前開法條,並無不 合,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250萬元並簽立系 爭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6月2日起至110年6月2日止, 共計5年,借款利息則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 6.73% 計算,被告並同意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是以利 率現為 7.8%(即1.07+6.73),被告應依約清償前揭本息 ,逾期清償者依系爭契約第8條及第10條第1項之約定,除喪 失期限利益及仍應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 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9期。詎被告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5年12月19日起即未 依約繳付本息,尚欠227萬2,098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為此,爰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
二、被告則辯稱:伊有欠這些錢,因為工作及生意的狀況現在還 沒有確定下來,還沒有去找原告談等語。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 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契 約、交易明細查詢、客戶信用查詢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 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2萬3,770元應由被告負擔。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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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