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74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世恩
楊珮蓁
被 告 瑞奇策略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于梅
被 告 吳國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伍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款契約第11條約 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 管轄權。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 、第24至25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79條 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經股東決 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本件被告瑞奇策略有限公 司(下稱瑞奇公司)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04 年11月23日經 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被告于梅為清算人,且已於104 年11月27日為解散登記,有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在 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4頁、第49頁),依前開規定,其法人 格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且應由被告于梅為被告 瑞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瑞奇公司分別於民國103 年12月12日、104 年8 月17日邀同被告于梅、吳國昌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
立借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各以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550,000 元為限,嗣被告瑞奇公司向原告動用上述額度 ,貸款期間各為3 年、2 年,利息皆自借款日起依原告二個 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2.625 按月計付(即百 分之1. 095加百分之2.625 為百分之3.72),倘逾期還本時 ,除依約計付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惟被告瑞奇公司自106 年3 月15日起即未依約還本繳 息,尚欠原告本金535,58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未還,依授信約定書第5 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全部債務視 同到期,而被告于梅、吳國昌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 帶給付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 契約、存放款利率查詢表、授信約定書、被告公司登記事項 卡、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 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附表: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1 │ 83,506元 │106年3月15日起至│3.72%│106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
│ │ │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
│ │ │ │ │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
├──┼─────┼────────┼───┼────────────────┤
│ 2 │334,019元 │106年3月15日起至│3.72%│106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
│ │ │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
│ │ │ │ │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
├──┼─────┼────────┼───┼────────────────┤
│ 3 │ 23,611元 │106年3月20日起至│3.72%│106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
│ │ │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
│ │ │ │ │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
├──┼─────┼────────┼───┼────────────────┤
│ 4 │ 94,444元 │106年3月20日起至│3.72%│106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
│ │ │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
│ │ │ │ │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
├──┼─────┼────────┴───┴────────────────┤
│合計│535,58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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