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648號
TPDV,106,訴,2648,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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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64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賴嘉慧
被   告 賴運緯(原名賴運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陸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款契約書第 31條約定可憑,是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賴運緯(原名賴運智)於民國105 年1 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約定借款 期間自105 年1 月26日起至110 年1 月26日止,利息按年息 百分之6.85計算(即百分之5.77加百分之1.08),並約定逾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自106 年3 月26日起未依約清償,系爭債務依約視為 全部到期,尚欠本金956,114 元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自應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牌告利率查詢資 料、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繳款明細查詢、被告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 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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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