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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4年度,524號
KSEV,94,雄補,524,200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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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524號
原   告 澄湖園觀湖澄湖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橋程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6,584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1,4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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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