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4年度,487號
KSEV,94,雄補,487,200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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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487號
原   告 永盛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彩吉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84,7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9,7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71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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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盛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