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225號
TPDV,106,訴,2225,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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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2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吳永杰即廖永杰即廖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柒仟陸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柒仟陸佰肆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分別簽訂之中國信託 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1條第2 項、第11條、第10條第2 項 約定,可知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 6 頁、第12頁、第18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3 年3 月1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30, 000 元,約定自103 年3 月18日起至110 年3 月18日止,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如未依約清償,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改依週年利率20% 計算之遲延利息。詎 被告於106 年1 月21日後,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215, 173 元未予清償,爰請求被告給付215,173 元,及自106 年 1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103 年3 月18日向原告借款1,595,119 元,約定自10 3 年3 月18日起至110 年3 月1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依機動利率計付,如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並改依週年利率20% 計算之遲延利息。詎被告於106 年1 月 20日後,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1,040,140 元未予清償 ,爰請求被告給付1,040,140 元,及自106 年1 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向原告借款360,000 元,約定自 104 年6 月26日起至111 年6 月2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採機動利率(目前為7.06% )計付,如未依約清償,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於 106 年1 月26日之後,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302,330 元未予清償,爰請求被告給付302,330 元,及自106 年1 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06% 計算之利息。 ㈣綜上,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命被告給 付如上所示之金額。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 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及放款帳戶利率查詢表等影本為 證,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參酌原告所 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為16,444 元應由被告負擔。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 392 條笫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附表:
┌──┬────┬──────┬──────┬──────┐
│編號│產品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1 │小額信貸│215,173 元 │215,173元 │自106年1月22│
│ │ │ │ │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按週年│




│ │ │ │ │利率20% 計算│
│ │ │ │ │之利息 │
├──┼────┼──────┼──────┼──────┤
│2 │小額信貸│1,040,140元 │1,040,140元 │自106年1月21│
│ │ │ │ │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按週年│
│ │ │ │ │利率20% 計算│
│ │ │ │ │之利息 │
├──┼────┼──────┼──────┼──────┤
│3 │小額信貸│302,330元 │302,330元 │自106年1月27│
│ │ │ │ │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按週年│
│ │ │ │ │利率7.06% 計│
│ │ │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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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