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18號
原 告 廖美智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被 告 王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明哲
被 告 蔡金燕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指定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8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