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08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 告 尊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淑敏
被 告 吳建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6 年8 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玖拾玖萬玖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已於銀行往來總約定書第6 節 第11點、保證書第20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民 事陳報狀將訴之聲明第1 項附表編號1 所示利息起算日變更 為105 年9 月21日、違約金起算日變更為105 年10月22日( 見本院卷第52頁),其所為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 諸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尊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尊盛公司)於105 年8 月25日邀同被告林淑敏、吳建崑擔任連帶保證人,向伊 申請應付帳款融資,約定於授信金額上限新臺幣(下同)50 0 萬元之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利息以伊資金成本加碼年息2% 機動計算,於借款期間到期時一次清償本息,並約定借款人 若有逾期償還本息之情形,除按前開利率計付之利息外,並 自應償付之日起,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嗣被告 尊盛公司於105 年8 月31日申請動撥315 萬3,248 元(下稱
第1 筆借款),借款期間自105 年8 月31日至106 年2 月24 日,另於105 年9 月2 日申請動撥184 萬6,006 元(下稱第 2 筆借款),借款期間自105 年9 月2 日至106 年3 月2 日 。詎被告尊盛公司於第1 筆借款屆清償期時,竟未依約清償 本息,伊遂依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第1 節 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3 款約定,將被告尊盛公司存放在 伊之存款抵充自105 年8 月31日至105 年9 月20日所產生之 利息,並依系爭約定書第1 節第10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被 告尊盛公司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前揭 第1 筆借款之最後繳息日、第2 筆借款之到期日,伊之資金 成本為1.254%,故以週年利率3.254%(計算式:1.254%+2% =3.254%)計算利息。是被告尊盛公司尚積欠本金499 萬9, 254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而被告林淑敏、吳 建崑為連帶保證人,應就前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 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往來總約定書 、銀行授信函、保證書、進口記帳融資申請書、明細查詢單 、債權計算書、利率查詢單為證(見本院卷第7 至22、26至 33、53頁),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 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 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 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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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計息本金 │利息起迄日│週年利率│違約金起迄日及計算方式 │
│號│(新臺幣) │ (民國) │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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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153,248元 │自105 年9 │3.254% │自105 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
│ │ │月21日起至│ │內者,依左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
│ │ │清償日止 │ │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2 │1,846,006元 │自105 年9 │3.254% │自105 年10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
│ │ │月2 日起至│ │內者,依左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
│ │ │清償日止 │ │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合計本金4,999,2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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