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49號
TPDV,106,訴,1849,2017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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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49號
原   告 鄭裕銘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被   告 張文傑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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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