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606號
TPDV,106,訴,1606,20170830,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06號
原   告 楊麗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翊興業有限公司等間因確認董事委任關
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新台幣1,650,000元定之,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1/1頁


參考資料
冠翊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