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06號
原 告 楊麗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翊興業有限公司等間因確認董事委任關
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新台幣1,650,000元定之,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