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30號
原 告 溫坤富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高哲文
巴秀娟
林熙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7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106 年9 月8日前提出書狀,就本件屬給付型不當 得利或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為說明,並將繕本逕送對造。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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