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4年度,2604號
KSEV,94,雄小,2604,20050812,2

1/1頁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小字第2604號
上訴人 即 妙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
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捌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妙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