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小字第2604號
上訴人 即 妙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
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捌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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