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調字第六八號
聲 請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湘嵐
代 理 人 劉育儒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 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相對人現雖設籍於台中縣神岡鄉○○路一六九巷五八號, 但其並未居住該址,而本院經送聲請人原陳報之地址,亦均遭以遷移退回,有退 回之公文封二件在卷可稽,足認本件確屬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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