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4年度,220號
FYEV,94,豐補,220,2005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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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補字第二二О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送達代收人 孫敬明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乙○○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被告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應繳裁判費二千一百元。
 2、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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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