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受益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4年度,218號
FYEV,94,豐補,218,200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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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補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台南縣善化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胡瑞男
原告因給付工程受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八千八百九十九元,應繳裁
   判費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肆佰
   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記載不能省略)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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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