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三一О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四號一、二樓 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住台北市○○○路○段四號一、二樓 訴訟代理人 林培鑫 住台 被 告 翔利多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 居台 被 告 丙○○ 住台 甲○○ 住台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二分在本豐原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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