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豐小字第四三五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四號一、二樓
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住台北市○○○路○段四號一、二樓
訴訟代理人 許益銘 住台中
被 告 甲○○ 原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參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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