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81號
抗 告 人 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文化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民國106 年7 月20日所為之106 年度聲字第381 號裁定提起抗
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
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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