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381號
TPDV,106,聲,381,2017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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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81號
抗 告 人 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文化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民國106 年7 月20日所為之106 年度聲字第381 號裁定提起抗
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
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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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