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花簡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世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詹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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