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87號
上 訴 人 南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京城雅典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94年度訴字第1087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4年7 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4年7 月21日送達與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94年8 月11日始行提起上 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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