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692號
KSDV,94,補,692,200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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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92號
原   告 茂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金鑽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茂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金鑽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
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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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鑽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