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92號原 告 茂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金鑽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原告茂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金鑽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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