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1336號
KSDV,94,聲,1336,200508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旗
代 理 人 楊建國
相 對 人 郡茂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郡茂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878 號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 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包 括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4,266 元、公示送達登報費800 元 ,合計為15,06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郡茂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