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旗
代 理 人 楊建國
相 對 人 郡茂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郡茂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878 號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 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包 括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4,266 元、公示送達登報費800 元 ,合計為15,06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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