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1257號
KSDV,94,聲,1257,200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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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257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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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高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5日所為之
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之記載,應更正為「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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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