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1257號
KSDV,94,聲,1257,200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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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257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高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九十三年度裁
全字第六五0六號民事裁定所提供之假扣押提存物,聲請准予變
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三0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券壹拾張(票號:86AO2777D 、86AO2778D 、86AO2779D、86AO2780D 、86AO2781D 、86AO2782D 、86AO2783D 、86AO2784 D、86AO2785D 、86AO2786D), 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遵鈞院93年度裁全字第6506號民事裁 定為供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 度甲類第9 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券10張 計10,000,000元而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308 號提存事件提存 在案,茲因前揭公債票面利率較高,為提高銀行公債部位運 用效率,為此乃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65 06號民事裁定、94年度存字第308 號提存書暨國庫保管品收 受證明書等件為證,本院經核聲請人欲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 設公債91年度甲類第1 期債票變換其之前提供之擔保物,價 值尚屬相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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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