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廖朝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廖韻珊相關醫療單據(影本)及具狀詳述目前照顧
情形及花費明細。
(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廖朝崧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
護宣告之人廖韻珊之不動產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