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493號
KSDV,92,重訴,493,200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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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493號
原   告 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瀚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敬恆律師
      羅嘉希律師
被   告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複 代理人 余如惠律師
      楊譜諺律師
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洪錦添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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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