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謝淑芬(原名謝妏浿)
代 理 人 林柏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預納郵 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 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4 +1 )× 10×34=1,700 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4 年5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 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 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 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 、薪水袋等);並說明於104 、105 年間遠東新世紀股份有 限公司給付金額之性質;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 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至本裁定送 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鄰里長、身 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 件、金額為何?
四、聲請人應提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房屋使用費、水費、瓦 斯費、電費、冷氣費、膳食費、通訊費、雜費)之證明文件 (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詳細說明之,如有
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五、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六、聲請人陳報每月需支出房屋使用費6,000 元,應提出最新有 效房屋租賃契約,並陳報房租繳付證明或匯款證明(若為匯 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 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說明租賃房屋 有無與他人共居,應另陳報房屋坪數大小、共居人與聲請人 之關係、是否有分擔費用?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七、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八、聲請人應提出其名下及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 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九、聲請人應說明以聲請人自106 年3 月17日迄今無任何收入, 如何支付每月支出房屋使用費6,000 元、水電瓦斯費500 元 、冷氣費281 元、膳食費6,000 元、個人手機費1,000 元、 雜費300 元,共計1 萬4,081 元(計算式:6,000 +500 + 281 +6,000 +1,000 +300 =14,081)之必要支出?是否 有其他收入來源?是否有受其他人資助?如有,應陳報就收 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 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
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 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 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因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其已承受業欣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債權, 故請確認債權人是否確有變更,如已變更應重行製作債權人 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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