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6年度,211號
TPDV,106,消債補,211,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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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業康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祥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一開始是因幫助親友創業而負債,雖曾與最大債 權銀行協商成立、勉力清償12期債務,然因於民國96年7 月 10日遭公司解雇,故無力清償而毀諾等語,請說明聲請人於 「幫助親友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親友究為何 人?如有相關證明文件併請提出。另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 「成立債務協商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聲請人 「毀諾時」每月收入數額為何?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數額各 為何?並請提出「毀諾時」每月收入、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 文件到院為佐。
㈡聲請人自陳因欠債緣故,無法找到正常工作,只能在親友公 司兼差任職、領取微薄薪資,於104 年7 月至106 年7 月此 期間領有欣喜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欣喜揚公司)之薪資共 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目前任職於欣喜揚公司,每月 收入約5,000 元等語,惟依聲請人所提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已於104 年3 月5 日自欣喜揚公司退 保,退保當時之投保薪資為19,273元,請詳為說明親友公司 是否即為欣喜揚公司?欣喜揚公司之之董事「徐楷宸」與聲 請人關係為何?聲請人於欣喜揚公司任職期間究為何?



㈢承前㈡,請說明聲請人任職於欣喜揚公司之工作內容為何? 每月工作日數為何?每日工時長短為何?每月薪資數額係如 何計算得來?欣喜揚公司每月係如何給付薪資予聲請人?另 請說明自104 年7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除前開 欣喜揚公司之薪資所得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 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 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 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 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 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㈣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每月應分擔支出房租數 額為7,888 元等語,並提出借用期限自99年6 月1日起至100 年5 月31日止、每月應付使用費與管理費及停車費合計15,7 77元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台北分院有眷 宿舍租用切結書」為證,請說明聲請人自104 年7 月起迄今 是否均由配偶洪珮菁租用前開宿舍(即戶籍地:新北市○○ 區○○路000 巷0 號15樓之10)共同居住?如是,請提出房 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 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 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說明租賃期間為何?同住者尚有何人 ?該人有無共同分擔房租?如否,請提出曾於他處租屋居住 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 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 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說明租屋地點為何?每月租金數 額為多少?租賃期間為何?同住者為何人?同住者有無共同 分擔房租?
㈤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每月應分擔支出水費11 2 元、電費343 元、瓦斯費44元、第四台費250 元、室內電 話費81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係與 何人共同分擔前開費用?聲請人「目前」有無與他人共同分 擔前開費用?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水費、電費、瓦 斯費、第四台費、室內電話費數額是否均與聲請本件更生前 2 年內相同?如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 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若是,亦請註明。 ㈥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雜支1,0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雜支之 數額為多少?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購物發票、繳 費收據等)。
㈦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交通費1,0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交通



費之數額為多少?該支出數額之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 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等)為何?並請提供支 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車票等)。 ㈧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醫療費2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醫療費 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診斷證明書 、就醫掛號單據、繳費收據、醫療費用收據等)。 ㈨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健保費749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健保費 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 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㈩聲請人自陳國民年金保費每月878 元不計入聲請本件更生前 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項目中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所欠國 民年金保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更正債權人清冊後再重新提 出於本院。
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因入不敷出,每月由配 偶代墊父親徐祥虎、母親林桂芬扶養費各10,000元,扶養義 務人有3 人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是否仍未支出 徐祥虎林桂芬之扶養費?若是,則請註明;如否,請說明 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徐祥虎林桂芬扶養費之數額 「各」為多少?該扶養費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 項目,如伙食費、手機費、交通費等)?並請提供相關證明 文件(諸如:電信費帳單、加值證明等)。另請說明其他扶 養義務人為何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 用?若扶養義務人中有未分攤扶養費用者,亦請敘明原因, 並請提出共同扶養義務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 年 度及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共同扶養義 務人之身分證字號。
承前,請說明徐祥虎「目前」是否與聲請人同住?徐祥虎 設籍處房屋(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 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汐止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系爭 汐止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並請提出系爭汐止房屋之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請說明徐祥虎「目前」每月是否仍領有 「明展企業社」之薪資所得?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水袋、雇主給付薪津收 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 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任何收入亦請註明。
承前,請說明林桂芬「目前」是否與聲請人同住?林桂芬



設籍處房屋(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00 號7 樓 之3 之房屋,下稱系爭林口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系 爭林口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並請提出系爭林口房屋之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因入不敷出,每月均由 配偶支出長子徐志揚、次子徐志宇扶養費各6,000 元等語,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是否仍未支出徐志揚徐志宇之 扶養費?若是,則請註明;如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 月必要支出徐志揚徐志宇扶養費之數額「各」為多少?該 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伙食費、學費、 手機費、健保費等)?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在學 證明、學費收據、電信費帳單等)。
倘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迄今每月收入4,800 元 (計算式:120,000 元÷25月=4,800 元)至5,000 元以觀 ,聲請人連每月伙食費6,000 元都無法支出,請說明聲請人 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迄今是否均由配偶洪珮菁負擔聲請 人每月必要支出?或有其他人資助聲請人?如有,請陳報資 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連絡電話、每月資助金 額、有無提供擔保,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資金交 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名下除富邦人壽之保險外,尚有無「其他」以 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 該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 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如無 其他個人商業保險亦請註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徐祥虎林桂芬徐志揚、徐志 宇5 人名下「各」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 (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 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 替)到院為佐。
四、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徐祥虎林桂芬徐志揚徐志宇5 人 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分別」 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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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喜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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