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76號
TPDV,106,消債清,76,201708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麗美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劉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蘇麗美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2 ,000,000元,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裁定不認 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 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5條第1項、第 83 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 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 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積欠無擔保債務,而有不能清 償之情事。經聲請人聲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為此,爰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裁定准許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民國 105年2月1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19號更生事件 裁定准聲請人自105年11月2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經本院 105年度司執消 債更字第 237號更生事件命債權人陳報債權,其中債權人華 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額 387,932元、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額為 2,206,453元,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額為 1,213,604元、債 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額為 728,039元,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債權額為 428,167 元,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額為2, 116,574 元,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額 為452,309 元,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 額為3,434,494 元,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債權額為107,875 元,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 報債權額為129,535 元,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報 債權額為1,505,760 元,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陳報債權額為407,868元,共計為 13,954,458元,經本



院司法事務官製作債權表後公告,並另以函文命債權人對債 務人於106年1月24日提出之更生方案表示是否同意,並命債 權人及債務人對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表示意見,前開通知 已合法送達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經過半數債權人表示不同 意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就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部分債 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及臺灣銀行表示不同意進入清算程序 外,其餘債權人及債務人均無反對意見等情,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19號更生事件、105年度司執消 債更字第 237號更生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所負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已逾12,000,000元,依前揭法律規 定,本件應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 序。
四、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6年8月17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