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4年度,2764號
KSDM,94,聲,2764,200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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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人 甲○○
具 保 人 蘇安全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蘇安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 元、10000 元、30000 元、10000 元、20000 元,分別由具保人蘇安全 及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即受刑人 業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規定,應將具保人 及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即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10000 元、10000 元、30000 元、10000 元、20000 元,分 別由具保人蘇安全及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等 情,有聲請人所提出繳納保證金通知影本及刑事保證金收據 影本各一件附卷可稽。惟經聲請人依受刑人甲○○之住居所 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蘇安全住所 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於94年7 月19日前到案接受 執行,具保人屆期仍未帶同該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有各該送 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及通知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甲○○ 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 是本件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掌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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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