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6年度,160號
TPDV,106,法,160,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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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林基源財團法人中日學術研究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日學術研究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日學術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日學術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日學術研究基金會之董 事長,因該財團法人經第七屆董事會討論通過決議變更如附 件對照表所示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修正後捐助章程及修 正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備查 函文等件影本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日 學術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 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 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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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