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薛富盛即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第十一條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 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八十二年二 月二十六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八十二年三 月十五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六十八冊、第十 九頁、第一七0四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重要管理方法不 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九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 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 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 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一條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 試中心基金會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至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二十三條之變更部分,僅係將章程歷次之修訂時間予以載 明,非屬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 尚無庸由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