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仲裁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6年度,264號
TPDV,106,抗,264,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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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264號
抗 告 人 LEXINGTON INSURANCE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DAVID A. FITZGERALD
      TANYA E.KENT
代 理 人 韓世祺律師
      陳宇莉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仲裁
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LEXINGTON INSURANCE COMPANY ,其有無經我國認許之資料
  ,如未經我國認許,則應提出其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組織
  證明文件,應含組織型態、國籍、設立登記資料、主事務所
  地址等,以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含姓名、國籍、住所、護照號
  碼等足以辨識個人相關證明文件;又外國文書須經認證,並
  附中譯本。
二、DAVID A . FITZGERALD TANYA E .KENT之其完整姓名、出生
  年月日、國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如為外國人則補正其
  護照號碼,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護照影本等足以辨識個
  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又外國文書須經認證,並附中譯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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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