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4年度,977號
KSDM,94,易,977,200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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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97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
6981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於民國89年11月23日,受僱於瑞影企業有限公司(於 94年1 月20日更名為瑞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影公司 ),為瑞影公司之業務員,而瑞影公司為弘音多媒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弘音公司)之總經銷商,代理弘音公司向 客戶收取買賣「VCD 碟片暨自動播放設備」之價金及視聽伴 唱產品公開上映使用之加盟管理費用等款項,乙○○則負責 代理瑞影公司向前述弘音公司之客戶收取前述款項之業務, 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概 括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日,在如附表所示之地點,向如 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將其於業務上所 持有之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而侵占入 己。
二、案經瑞影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 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 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 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79 條第2 項前段、第273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乙○○所為係 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 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事實供認不諱,核與證人即瑞影公司林珊 妮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聘僱書、勞工保險卡、勞 工保險退保申請表等影本各1 份、協議書、切結書等影本各 2 份、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4 紙在卷可按。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 先後多次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爰審酌被 告為一己之私利,侵占他人之金錢,業已侵害他人之財產權 ,且迄今仍未賠償被害人瑞影公司所受之損害,犯罪所生之 損害非輕,被告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念其 侵占之款項尚非鉅大,且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7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 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時間 │ 地點 │ 客戶 │款項(新臺│
│ │ │ │ │幣) │
├──┼────┼───────┼─────┼─────┤




│ 一 │92年12月│高雄市左營區自│方龍國 │ 35,000 │
│ │15日 │由二路322號 │ │ │
├──┼────┼───────┼─────┼─────┤
│ 二 │93年1 月│高雄市苓雅區海│孫正華 │ 1500 │
│ │1 日 │邊路42號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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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93年1 月│高雄市左營區自│方龍國 │ 35,000 │
│ │15日 │由二路322號 │ │ │
├──┼────┼───────┼─────┼─────┤
│ 四 │93年2 月│高雄市苓雅區海│孫正華 │ 1500 │
│ │1 日 │邊路42號1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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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