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274號
TPDV,106,建,274,201708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74號
原   告 集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晃
被   告 鑫晟陽營建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禮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6日 ,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聖智

1/1頁


參考資料
鑫晟陽營建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集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