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94年度,2367號
KSDM,94,交簡,2367,2005083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交簡字第2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字第18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曾於民國89年間因犯公共危險罪(酒後駕車),經本 院以89年度交簡字第916 號判處拘役45日,89年12月18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民國94年8 月5 日下午 9 時30分許,在高雄市前鎮區萬里香餐廳飲用高梁酒後,明 知其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猶仍駕 駛車牌號碼ZA─2690號自小客車離開,沿高雄市前鎮區○○ ○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下午10時10分許,行經高 雄市○○○路金鞏橋上時,追撞前方同向停等紅燈號誌,由 鐘玉玲所駕駛之車牌號碼Z7─3752號自小客車,致雙方車身 受損,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下午10時57分許對甲○○施 以呼氣酒精濃度檢測結果,測得其呼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1.05毫克,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始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甲○○於警詢中坦白承認於上開時、地飲酒後駕車 經警查獲之事實;而被告於94年8 月5 日下午10時57分許經 警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成分達 每公升1.05毫克,此有呼氣酒精濃度檢定表、刑法第185 條 之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 紙在卷 可憑。
三、按刑法第185 條之3 規定所謂「不能安全駕駛」,係抽象危 險犯,並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而對於呼氣酒精濃度已 達每公升0.55毫克(0.55MG\L)以上者,肇事率為一般 正常人之10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車之標準,此業經法務 部88年5 月18日以法88檢字第001669號函告週知,應為絕對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就醫學文獻所知,酒精對人 體造成之影響,於呼氣時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約相 當於體內血液中酒精濃度50MG\DL或0.05%)即會輕度 中毒,造成輕度協調功能降低;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 毫克時(約相當於體內血液中酒精濃度100 MG\DL或0. 1 %)屬輕到中度中毒症狀,出現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



響駕駛之狀況;又飲酒後1 小時許,其體內血液酒精濃度可 達最高,飲酒1 小時後其體內之酒精濃度隨即消減,此亦分 別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 8 月5 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 號函文、88年10月26日( 88)院賓文廉字第13407 號臺灣高等法院函中台北醫學院附 設醫院精神科主任蔡尚穎「酒精對人體生理與行為之影響」 一文可據。本件被告酒後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於警方 人員查獲、測試或訊問過程,有對員警查獲: 測試及詢問過 程被告有含糊不清、意識模糊等情事,業經警卷所附觀察紀 錄表載明(參見警卷第10頁),是其當時顯然已因飲酒不勝 酒力,致無法安全駕駛甚明,參以其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1.05毫克,益足證其於駕車之始及被查獲當時均已達不能 安全駕駛之情狀。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 行堪以認定。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服用酒類致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89年間即因犯公 共危險罪(酒後駕車),經本院以89年度交簡字第916 號判 處拘役45日,89年12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應甚為清楚酒後駕 車之違法性及危險性,卻再度於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 程度,猶貿然駕車上路,置自己及其他駕駛人、行人之安全 於不顧,並因而肇事,惟念其事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 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 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家榮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