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01號
原 告 陳游淑華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良、陳詩燕、陳又端、陳伯惠及陳玫陵間請
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應徵新臺幣23萬9,128 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
示),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 萬3,272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
18萬5,856元。
二、陳國畫所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及臺
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6 樓之建物,及臺北
市○○區○○段○○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於其105
年2 月16日死亡後辦畢繼承登記之土地、建物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傑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附表:被繼承人陳國畫所遺財產總額為新臺幣4,282 萬3,262 元
(依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之記載),依原告主張因行使夫妻剩餘財
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受利益為2,053 萬132 元,因請求分割遺產
所受利益為527 萬9,450 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580 萬9,58
2 元,第一審裁判費為23萬9,128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