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101號
TPDV,106,家訴,101,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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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01號
原   告 陳游淑華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良陳詩燕陳又端陳伯惠陳玫陵間請
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應徵新臺幣23萬9,128 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
  示),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 萬3,272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
  18萬5,856元。
二、陳國畫所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及臺
  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6 樓之建物,及臺北
  市○○區○○段○○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於其105
  年2 月16日死亡後辦畢繼承登記之土地、建物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傑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附表:被繼承人陳國畫所遺財產總額為新臺幣4,282 萬3,262 元
(依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之記載),依原告主張因行使夫妻剩餘財
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受利益為2,053 萬132 元,因請求分割遺產
所受利益為527 萬9,450 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580 萬9,58
2 元,第一審裁判費為23萬9,128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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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