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三)字,93年度,26號
KSHV,93,重上更(三),26,200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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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6號
上 訴 人 玉山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法定代理人 何宗峻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
被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吳孟德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已於民國94年7 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
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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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