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6年度,271號
TPDV,106,家聲,271,201708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毅安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亡故,為查明其繼承人及遺產清冊,為此聲請閱覽 卷宗,以維護其債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被繼承人王 毅安信用卡申請書、帳務明細表等件為證。然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王毅安之戶籍資料,顯示王毅安仍尚生存,並無查詢繼 承人或遺產清冊之必要,難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 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