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6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唐小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8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5 月27日執行羈押,至 94 年8 月2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94年8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 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松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心欣